為進一步規范農藥出口管理,根據《農藥管理條例》、《農藥登記管理辦法》有關要求,農業農村部對僅供境外使用農藥登記管理作出如下規定。
一、申請僅供境外使用農藥登記的范圍
在境外取得農藥登記或者取得進口國(地區)進口許可的產品,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農藥生產企業可以申請相應產品僅供境外使用農藥登記。
(一)有效成分未取得境內農藥登記的,申請人可以同時申請該有效成分原藥(母藥)、制劑的僅供境外使用農藥登記,也可以先申請原藥(母藥)的僅供境外使用農藥登記、再申請制劑的僅供境外使用農藥登記。
(二)有效成分已取得原藥(母藥)境內農藥登記的,登記證持有人可以申請該有效成分不同含量原藥(母藥)的僅供境外使用農藥登記。
(三)有效成分已取得境內農藥登記的,申請人可以申請該有效成分單制劑或者含該有效成分混配制劑的僅供境外使用農藥登記,不受《農藥登記管理辦法》第八條及農業農村部第345號公告關于農藥含量、配比和有效成分數量等規定的限制。
(四)農業農村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提出申請的農藥生產企業生產范圍應當涵蓋相應有效成分或者劑型(未取得境內農藥登記的有效成分除外),并且持有至少一個有效期內的境內農藥登記證。
二、申請僅供境外使用農藥登記資料要求
(一)農藥登記申請表。
(二)產品登記資料。
1.產品概述、境外登記資料摘要、化學品數據說明書(MSDS)等相關材料。制劑還應當提供所用原藥(母藥)的登記證持有人出具的原藥(母藥)來源說明,依照本規定一條一項同時申請原藥(母藥)和制劑登記的除外。
2.產品化學資料:原藥(母藥)應當提供產品質量標準、(全)組分分析試驗報告;制劑應當提供產品質量標準和質量檢測報告。有效成分未取得境內登記的原藥(母藥),還應當提供有效成分和原藥(母藥)的理化性質資料、中文通用名稱命名依據以及標準品。
3.毒理學資料:應當提供急性經口、經皮、吸入毒性試驗報告及中毒癥狀、急救及防治措施資料。原藥(母藥)還應當提供致突變性試驗報告摘要。
(三)農藥生產許可證復印件;持有境內農藥登記證的說明。
(四)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的不在境內銷售使用承諾書。
(五)境外允許使用證明文件。
1.相應產品在出口目的地國家(地區)按照農藥管理的,應當出具出口目的地國家(地區)農藥登記證或者相關證明文件,制劑產品還應當附標簽。
申請人非農藥登記證或者證明文件上載明的持有人、供貨商的,應當提供出口目的地國家(地區)農藥登記證發證機關出具的證明材料。
2.相應產品在境內按農藥管理,但在出口目的地國家(地區)不按照農藥管理的,應當出具出口目的地國家(地區)的進口證明文件及有關供貨協議復印件。
三、申請僅供境外使用農藥登記變更要求
按照《農藥登記資料要求》提交登記變更申請資料,增加、調整出口目的地國家(地區)的,還應當提交相應境外允許使用證明文件。
四、申請僅供境外使用農藥登記延續要求
按照《農藥登記資料要求》提交登記延續申請資料,同時提交該有效成分或相似制劑境內農藥登記情況說明、相應境外允許使用證明文件、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有效成分取得境內登記后,已批準該有效成分原藥(母藥)的僅供境外使用農藥登記證到期延續不超過1次,但該有效成分原藥(母藥)的境內農藥登記證持有人除外。
已有相似制劑取得境內農藥登記的,相應制劑產品不再批準僅供境外使用農藥登記;已批準的僅供境外使用農藥登記證到期后不再延續。
五、其他規定
(一)僅供境外使用農藥登記和登記變更的技術審查時間為6個月。
(二)僅供境外使用農藥登記證編號代碼為“EX+年份+四位數序列號”,農藥登記證上注明“僅供境外使用”及出口目的地國家(地區)簡稱。
(三)僅供境外使用農藥登記產品只能出口到登記證注明的國家(地區),但按照農業農村部規定要求由境內登記轉為僅供境外使用農藥登記的除外。
(四)僅供境外使用農藥登記產品不得委托加工、分裝,禁止在境內經營使用。在境內經營使用僅供境外使用農藥登記產品的,按照假農藥處理。
(五)本公告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20年6月8日發布的農業農村部第269號公告同時廢止。
農業農村部
2026年5月14日